姻为爱

激情迷失(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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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周之后,这起离婚案的第二次开庭开始了,张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委托人和他前妻的离婚协议书,而对方当事人看过这份离婚协议书之后,向法庭表示,说这份协议书很可能是伪造的。

    面对对方的这种质证意见,张律师当即向法官提出申请,请求法官到杨鸿与他前妻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机关去调取离婚协议书的档案,法官也表示了准许。

    接着原告方申请证人贾艳出庭作证,看得出贾艳非常的紧$淫荡,但她把和前夫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情况说得清清楚楚。

    不论是对法官的提问,还是对方当事人的提问,她都能准确地说出来。

    杨鸿和贾艳的心情同样复杂,一个女人被自己的丈夫无情的抛弃,但最后又站出来帮助他,这需要多么大的勇气和胸怀。

    而杨鸿的内心,对他过去的婚姻和现在的婚姻,自己恐怕也有了一个评价了。

    这次庭审之后,法院到民政登记机关调取了当初的离婚登记档案。在第三次庭审当中,法官出示了调查的结果。

    那份存档的协议书和原告方当事人提交的协议书一模一样。法点链接这份离婚协议书和贾艳的证词对于杨鸿与于丽丽离婚案件判决房子的分割,又有什么影响呢?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凡是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的,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就是生效的离婚协议,男女双方都应当遵守。

    所以,在杨鸿第一次离婚时,已将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进行了处理,这个房子应当属于他的前妻,但因为未将房屋产权人进行变更,因此,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房屋的所有权还未转移。

    因为在我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

    但杨鸿有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所以将房屋过户给他前妻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因此法院不可能将已经做出处理的房屋再作为杨鸿的个人财产处理了,杨鸿应当尽快履行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手续。

    一周之后,这起离婚案的第二次开庭开始了,张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委托人和他前妻的离婚协议书,而对方当事人看过这份离婚协议书之后,向法庭表示,说这份协议书很可能是伪造的。

    面对对方的这种质证意见,张律师当即向法官提出申请,请求法官到杨鸿与他前妻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机关去调取离婚协议书的档案,法官也表示了准许。

    接着原告方申请证人贾艳出庭作证,看得出贾艳非常的紧$淫荡,但她把和前夫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情况说得清清楚楚。

    不论是对法官的提问,还是对方当事人的提问,她都能准确地说出来。

    杨鸿和贾艳的心情同样复杂,一个女人被自己的丈夫无情的抛弃,但最后又站出来帮助他,这需要多么大的勇气和胸怀。

    而杨鸿的内心,对他过去的婚姻和现在的婚姻,自己恐怕也有了一个评价了。

    这次庭审之后,法院到民政登记机关调取了当初的离婚登记档案。在第三次庭审当中,法官出示了调查的结果。

    那份存档的协议书和原告方当事人提交的协议书一模一样。法点链接这份离婚协议书和贾艳的证词对于杨鸿与于丽丽离婚案件判决房子的分割,又有什么影响呢?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凡是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的,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就是生效的离婚协议,男女双方都应当遵守。

    所以,在杨鸿第一次离婚时,已将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进行了处理,这个房子应当属于他的前妻,但因为未将房屋产权人进行变更,因此,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房屋的所有权还未转移。

    因为在我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

    但杨鸿有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所以将房屋过户给他前妻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因此法院不可能将已经做出处理的房屋再作为杨鸿的个人财产处理了,杨鸿应当尽快履行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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