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假冒伪劣的原因,除了上述经济、社会、道德等因素外,还有一个客观原因,我们必须清醒与正视。那就是,自从产生了商品与交换,有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以来,假冒伪劣就是其不可避免的伴生现象。正所谓“必然是必然的偶然,偶然是偶然的必然。”根除假冒伪劣,期望毕其功于一役是幻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永恒的主题,打假治劣是一项长期任务。有专家精辟分析,我国目前有相当一些低水平生产的小生产者群体和低水平消费者群体,是假冒伪劣产品不断滋生的温床。
当今制假售假的一大特点是“两低一高”:成本低、价格低和利润高,而小生产者的特点是文化素质低,资金不足,设备简陋,工艺落后,产品没有竞争力,但受利益驱使,机制灵活,反倒成了制售假冒伪劣的主力;低水平的消费群体,购买力低,由于质量好的产品比同种的假冒伪劣产品价格贵,所以他们成为假冒伪劣的主要消费对象和受害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两大群体将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存在。另一方面,还存在立法质量不高、执法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客观上影响了对假冒伪劣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依法行政,理顺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提出了明确目标和严格要求。只有市场机制、信用机制和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完善,消费者都逐步走向成熟的那一天,假冒伪劣才有可能最终消亡。
因此,对待发生的假冒伪劣,我们既不能惊惶失措,又不能任其放纵,要坚决依法打击。
假冒伪劣是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大敌,谁始终不渝地坚持打假,谁就顺应了时代潮流;否则,就要犯历史性错误!减如国务院领导所痛心疾首,大声呼吁的:“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
中国有句古话:玩火者必自焚。无论假冒伪劣制造、销售者智谋多高,它终为法律所不容,为正义所不纳,只要我们唯法是从,依法治假,持久作战,就能将其危害遏制,直至彻底消失。
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带来了风调雨顺,国富民强,民族崛起。对待假冒伪劣,也要辩证地、科学地、理性地去认识,不能一叶障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危害,与举世瞩目的中国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比,是支流与主流的关系。瑕瑜固不相掩,但瑕亦固不掩瑜!
假冒伪劣尽管足少数,但历史始终在冷峻地追究。如果不能做到一边发展市场经济,一边打击假冒伪劣;一边打击假冒伪劣,一边完善法制,那么,市场经济就会遭到严重的破坏,我们也将会继续付出惨重的代价!正如温家宝总理所强调的: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五大关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深化改革的关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扩大开放的关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加强法治的关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建设诚信社会的关系。
市场大潮,时而波澜壮阔,时而叫人惊恐。念天地之悠悠,执法打假者面对的,必然是前小见古人,后可启来者的宏伟场面。我们不能不重新唤醒溶解在血脉中的正义、道德与良知!
从1992年起,在中国经济生活中,掀起了一个又一个执法打假浪潮。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产品质量监管、扣假治劣的法律法规。
早在1985年、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分别制定了《计量法》《标准化法》,这是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和执法打假的最基本依据。
199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上作的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打假不力、限期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惩治牛产、经销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决定》:
《产品质量法》是关于产品质量管理与责任的基本法律,是执法打假的重要依据。
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关于惩治生产、经销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决定》纳入《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设立生产、经销伪劣商晶罪的法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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